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及《蚌埠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为完善本校学分制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重修及其管理工作,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教本科生。
第二章重修原则
第三条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重修或改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重修。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条补考及重修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记70分。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成绩未达70分者,可申请重修一次(在校期间总门次原则上不超过三门),成绩如实记载。
第六条免听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正常补考,应重修,且不得继续申请其他课程免听。
第三章重修方式
第七条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人,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在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教学计划中该课程规定学时的50%左右。课程考核单独安排。
第八条 对重修人数达不到组班重修条件的课程,则将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跟班重修时间原则上为下一学年相同学期。重修学生必须与低年级同时、同卷考试。
第九条 重修课程与新学期课程存在时间冲突或有其他原因不能跟班重修的学生可申请办理自学加辅导重修。经教务处协调后与任课教师联系,参加平时成绩考核和课程结束考核。重修学生必须与低年级同时、同卷考试。
第十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其重修课程由教务处具体安排。
第四章重修费用
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便于管理,我校重修课程须付重修费,收费标准为:90元人民币/学分。每门重修课程收费标准:课程重修费=每学分学费×该重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重修过程中因故中途停止重修者,已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凡申请重修的学生,需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报所在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系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教务处根据重修人数确定学生的重修方式,将重修学生名单送达相关系部及财务处。
第十五条 相关系部通知重修学生至财务处缴费。未缴费者不予认定重修资格,重修无效。
第十六条 教务处向重修学生下达重修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学生所在系部、重修学生分别留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1级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及2012级普教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蚌埠医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