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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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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建设文件汇编

时间:[2017-06-01]  来源:

师德师风建设
文件汇编
蚌埠医学院科研处
2017年5月
目 录
一、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发文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1
二、教育部文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7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14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18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24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9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3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
见.................................................................34
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37
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五不”行为守则...........................41
四、安徽省教育厅文件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
见.................................................................43
五、蚌埠医学院文件
蚌埠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48
关于成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 ....................................57
蚌埠医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58
蚌埠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60
蚌埠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65
- 1 -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国科发政[2009]529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出
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
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2.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科学
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3.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刻不容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
争的不断加剧,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科研诚信问
题愈益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坚持真理、
开拓创新、诚实劳动、爱国奉献,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
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以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
的影响,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
不良学风的滋长,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遏制伪
- 2 -
造、篡改、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已成为保障我国科技
事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二、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塑造创新文化,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
5.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
并重的原则,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政府部门加强统筹与管理,科技
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教育、监督和惩戒的主要责任,科技社团
发挥规范制定和行为约束方面的积极作用,科技人员严格自律、互励
共勉。
6.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有关部门、科技机构
和高等学校、科技社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科技人员自
觉行动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体
系;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显著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
研诚信意识,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推进科研诚信法制和规范建设
7.加强科研诚信的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制研
究,逐步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科研诚信各相关主体的
责任,界定科研不端行为,惩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保护科技人员
合法权益。
- 3 -
8.制定和完善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政府部门引导和支持科技
界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科技社团和有关科技行业组织应积极制定
有关准则和行为规范,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研究制
定处理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发表、决策咨询、技术转移等活动
中利益冲突的管理规定。
四、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
9.完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使科研诚信的要求贯穿于
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要建立适合不同科技活
动特点的项目管理模式,完善目标责任制、专家评审制度及程序等,
健全计划管理中的决策与监督机制,建立和落实问责制。建立和完善
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技管理透明度。
10.改革考核评价与奖励制度。政府部门和科技机构、高等学校
要不断完善适用于不同领域和机构类型的考核评价与奖励制度,充分
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完善评审、监督、管理机制,提高透明度和
公开性。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体
系,引导科技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政绩观,提
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等倾向。
11.建立健全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
划项目、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执行、评估评审项目的
单位和个人建立科技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
工作的依据。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在
申请、执行、评估评审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
- 4 -
信承诺书。推进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利于诚实守信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将科技信用状况作为科技人员职
务聘任和职称评定中对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道德素养
12.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各级各类院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日
常教育内容和活动。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
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
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加
强科研诚信课程和教材建设,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重视并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1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科研诚信教育是青
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
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导师和科
5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要
采取宣传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
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六、完善监督和惩戒机制,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14.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政府部门、相关管理
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规定和程序,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15.完善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
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强化对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主要环节的监
- 5 -
督。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等,完善监督手段。
16.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
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根据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不
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对经查证属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必要时,
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共同营造科研诚信环境
17.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通过
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对全
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方要大
力协同,建立与完善适当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全国性的科研诚信建
设工作网络。
18.全面营造有利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环境。各部门、各地方
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研诚信教育、科技人员评价等
制度,把科研诚信作为引导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齐抓共
管。
19.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
责任。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科技社团
要将维护科研诚信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内部监督约束
机制。
- 6 -
20.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国际组
织、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
际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研究制定,共同遏制国际科技合作
中的各种不端行为。
21.推动科研诚信文化环境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
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
献精神。强化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
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
会文化基础。
- 7 -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2]4号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
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
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
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
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
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
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
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
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
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
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
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但是,我们
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
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
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
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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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
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
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
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
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
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
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
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
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
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
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
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
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
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
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
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
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
- 9 -
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
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
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
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
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广大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
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
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
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
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要忠于真理、
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
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
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
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
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
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要严
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
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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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参与
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
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
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
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
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
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
道德建设工作。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
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
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
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
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
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
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 11 -
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
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
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
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
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
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
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教
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
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
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
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
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
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
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
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
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
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
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
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
- 12 -
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
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
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
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
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
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
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
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
人的法律责任。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
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
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
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
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
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
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
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
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
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
- 13 -
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赞助”、
“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
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
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
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教育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14 -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教社政函[2004]34号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
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
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
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
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
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
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
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
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15 -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
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
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
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
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
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
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
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
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
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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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
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
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
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
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
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
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
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
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
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
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
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
- 17 -
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
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
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
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
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20
- 18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教师[2005]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
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
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
切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
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状
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
我们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
观,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
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
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
济条件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
题和新的挑战;人民大众对于优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
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
弱环节。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
- 19 -
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
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
标要求,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
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不断
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
的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
出新贡献。
4.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广大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
文化的影响;牢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
旗帜鲜明。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接触实际,了解国情。要认真学习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
教育教学纪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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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5.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广大教师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
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育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
会进步为己任,站在时代的前列,努力成为为人民服务的践履笃行的
典范。要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自觉地履行教
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要正确处理个
人与社会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把本职
工作、个人理想与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
6.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广大教师要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
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先进教育理念,自
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
教育质量;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成长,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
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为人师表,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大力提
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团结合作、
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努力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坚持科
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潜心钻研,实事求是,严谨笃学,
成为热爱学习、终身学习和锐意创新的楷模。
7.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教师讥讽、歧
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坚决反对向学生推销教
- 21 -
辅资料及其他商品,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行为;
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
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坚决反对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和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8.积极推进师德建设工作改进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师德建设工作必须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制度创新。要努力探索新形势
下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
不断改进和创新,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
夫,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
教师,把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
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师德规范要求履行教师职责。
三、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9.强化师德教育。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
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
时,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建立
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对学校班主任、辅导员等
德育工作者进行师德教育专题培训。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
制度。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大学,都要适应新的
要求,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列为教师培养和职后培训的重要环节。要
把师德教育作为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
10.加强师德宣传。每年教师节组织师德主题教育活动,以庆祝
教师节和表彰优秀教师为契机,集中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在三年
- 22 -
一次全国性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中,表彰师德标兵,优秀班
主任、辅导员、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组织师德典型重点
宣传和优秀教师报告团活动,大力褒奖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广泛宣
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倡导尊师重
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举办师德论坛,促进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
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
11.严格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
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建立
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
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
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
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
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12.加强制度建设。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高
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构建科学
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监督评估体系。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评
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体现正确导向,为师德建设提供
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可操作的
实施办法,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师德建设的领导
13.要将教师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
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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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师
德工作。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人民教师
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为师德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师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教育工作全局
的大事,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切实做到制
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要将师德建设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
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负其
责、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
的工作格局。教育部建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国师德建设
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师德建设工
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教师职业道德建
设中的积极作用。
15.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的首位,贯穿于管
理工作的全过程。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师德建设。高校要切实把师
德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开展一次以师
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轮训,在此基础上,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
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学生、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
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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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教社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是新时
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行动指南,对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具有
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为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
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
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
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
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
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
范和引导作用。
2.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存在的问题也必
须高度重视。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教育部近年来先
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广大科研工作
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维护学术
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不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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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主要有:
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
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
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
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二、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3.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
作者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
己,自我约束。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
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
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4.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
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
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5.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
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
尊重创造。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
6.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
术交流的重要手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
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
- 26 -
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
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是否发现新问
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
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
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
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
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
理的评价体系。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
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
要作用,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
8.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要逐步完善岗位分
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
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
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
9.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
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
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
10.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
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
- 27 -
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
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
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11.各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把学术道德建设
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相关
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教育系统
学风,教风,校风建设。
12.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
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
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
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
的楷模。
13.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
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
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
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
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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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学术道德教育,明辨是
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培养
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
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
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15.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
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
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
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16.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
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
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
围。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
精神,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有
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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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
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
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
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
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
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
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
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
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
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
- 30 -
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
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
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
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
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
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
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
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
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
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
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
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
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
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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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
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
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
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
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
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
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
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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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教技[2010]2号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2009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条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促进和保障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科学
技术委员会章程》,成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
部科技委)内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
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
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拟定高等学
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等文件;
(二)密切结合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和推广学风建
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
(三)受教育部委托对高等学校有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
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办的其他与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
质和理论修养;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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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及社会影响;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熟悉有关科学研究、学
风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定,热心高校自然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由35人左右的奇数人数组成,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由教育部科技委从各学部成员中遴选,
报教育部批准。
第七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
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委秘书处,并由
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
议和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提请教育部科技委审议的
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
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其
他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风建设委员会可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士
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学风建设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核拨。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科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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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
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
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
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
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
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
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
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
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
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
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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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
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
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
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
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
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
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
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
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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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
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
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
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
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
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
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
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
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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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
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
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
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
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
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
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
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
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
权。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
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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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
承认。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
疑。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
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
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
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
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
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
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
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
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
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
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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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
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
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
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
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
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
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
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
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
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
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
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
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
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
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
- 40 -
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
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
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
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
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
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全国
学会及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
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
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
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
权益专门委员会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
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 41 -
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五不”行为守则
中国科协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
2015年09月17日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
论文数量大幅增长,质量显著提升。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
些问题,如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
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科技工作者的一些科学道德行为规范。中国科协在
商有关方面后,制定了“五不”行为守则。本“五不”行为守则中所
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
指论文署名作者未基于自身研究工作和真实的实验数据亲自完成论
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
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现发布“五
不”行为守则,望科技工作者共同遵守。
1.不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基于自身研究工作
和真实的实验数据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
服务。
2.不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国际学
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
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
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
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
容。
- 42 -
4.不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国际学术期刊发
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
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
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
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
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
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 43 -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
设的意见
(皖教工委【2009】8 号)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
力的重要保证。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校风、教
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
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
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和学者的尊严
高等学校学术研究应该严格遵守下列基本道德规范:
1、坚持正确方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王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
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2、遵守国家法律。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旅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树立良好学风。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
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
风,做学术道德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 44 -
4、热爱学术事业。不断增强维护学术道德的历史使命感、政治
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认真履行学术义务,潜心
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不断进行学术创新。
5、锐意求是创新。学术研究应以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观
点创新、领域创新、应用创新为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
6、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
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
尊重创造。
7、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
评,积极推动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
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
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
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8、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
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不得把所引用的他人
学术成果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9、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
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
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
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 45 -
10、落款署名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不得在成果
上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得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
按照对该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
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
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重复或变相
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11、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
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已有,不得改动署
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12、客观介绍学术业绩。介绍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业绩
时,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得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夸大、
虚报或贬低、瞒报他人的学术业绩。
二、建立规章制度,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高等学校应建立完善以下制度:
13、学术评价制度。制定学术评价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全面准
确的原则进行学术评价。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
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以及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指标。坚决克服简单以数量多少
评价学术水平、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
分类评价标准。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
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
- 46 -
学术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客观、准
确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14、同行专家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对学术的评价应由相
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作出。应把优秀成果代表作作为评价学术成就的
主要依据。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
立专家学术评价信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5、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高等学校出版社、学术期刊编辑部
要进一步完善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明确审读原则、审读程序、审
读要求和审读责任。逐步建立并实行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审稿制
度,从出版与发表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
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16、学术道德建设考核评议制度。把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情
况作为领导干部和教师教学、科研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评议,促进
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17、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
序,实行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评审结果公示制、投诉
受理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评审公开、公正、公平。
三、增强责任意识,把学术道德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8、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校长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责任。学校要制定加强学术道德建
设的具体意见,建立完善学术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
- 47 -
导向,全面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建设。
19、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
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20、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加强学
术道德宣传教育,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
度和科学精神,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
好风气。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
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客。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
2009年2月9日
- 48 -
蚌埠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
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民道德实施
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
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教社科[2006]1 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并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蚌埠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
员,包括所有蚌埠医学院(含附属医院)教职医护员工、各类在校学
生和在蚌埠医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
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
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
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
与严肃性。不得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
伪科学活动。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
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
良风气。
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修身正己,自
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
风和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 49 -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规范学术活动。
第九条 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
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十条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主要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
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
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学校,包括所有权、
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
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一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
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
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
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
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
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
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
- 50 -
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
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
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
以免影响我校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
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
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一)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
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刊物、卷
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二)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
原始文献来引用。
(三)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
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四)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六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
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七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
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四节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第十八条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一)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
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
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
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
- 51 -
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
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
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
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
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
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
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
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
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
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二十三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
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
明出处。
第二十四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
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
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
的接收函。
第二十五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节 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八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
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 52 -
第二十九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
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
同意。
第三十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
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
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挪用他人成果、以次充主
或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不得故意隐去合
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三十二条 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
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
益,不得在公众媒体上炒作。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
果,不得草率地大规模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
校的,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
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
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节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五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
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
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
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
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
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
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
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
- 53 -
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
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
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
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七节 学术批评规范
第四十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
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四十一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
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
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十二条 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
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我校教职工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一般违规者,如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
单位和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
校提出通报批评。
(二)对公众反映强烈,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
学校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在人事任用上和学
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
衔或荣誉。
(三)对无故不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研处视
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不申请项目延期,或不汇报、不解释
其中原因,故意逃避项目托付方检查的,引起项目托付方强烈不满的,
- 54 -
学校责成项目负责人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处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校内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
的,取消其3 年内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
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
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院系
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或教务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
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违规者公开
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
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
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三)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
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
事件相关的教职工疏忽造成的,由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部或教务处进行
通报批评;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有意指使造成的,
以等同于直接参与论处。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
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
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校
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科研处负责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分
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
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 55 -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相关单位分学术委员会于
30 日内,在有2 名以上非本单位的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
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
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形成调查结论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若被调查人所在单
位无分学术委员会,则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
(三) 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
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罚则”的规定,
做出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研
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
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
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
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科研处3 日内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
议结果后3 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学校学术委员
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五)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
人和证人的。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校学
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
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
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
人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
况。
- 56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蚌埠医学院科研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上一条:临床医学院第二分党委召开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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